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行业行政法规,即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44号文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
  ( GB 12348―2008 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 2008-10-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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